勞資爭議調解流程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勞資爭議當事人應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調解方式可選擇「獨任調解人」 (受委託民間法人團體)或「調解委員會」 (市府召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採 (勾選)「獨任調解人」調解方式者應於20日內調解完畢,採 (勾選)「調解委員會」者於42~49日內調解完畢。 本會係民間法人團體受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委託專責辦理勞資爭議調解處理,皆為公正專業的獨任調解人。 有關案件進度查詢可於勞資爭議調解服務網查詢。 |
調解會議 調解人應於調解程序開始前,向勞資雙方主動說明身分與專業資格及其與勞資爭議當事人之關係。
當事人應提供身分證件供查驗,如有委任應備妥完備之委任書。 調解人應以公正之立場發揮專業能力妥適進行調解會議。 如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時間出席調解會議,本會將報請市府勞動局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台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
調解效力 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方案並於調解紀錄簽名,為調解成立,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和解契約,具有確定判決效力。
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地方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民事訴訟,透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且若資方涉及違反勞動法令,勞方可向市府勞動局提出檢舉申訴。如若未經調解程序即向法院起訴,仍視為調解之聲請。 |
改期申請 本會受桃園市政府委託,收到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應於20日內完成調解,本會依職權儘速安排調解時間與調解人。如當事人任一方時間無法配合,應向本會提出改期申請。
提出方式得以傳真紙本或親至本會提出紙本文件,表明自己身分與改期理由,並親簽或加蓋公司行號印鑑章以茲證明。 本會接獲申請人的改期申請後,將徵詢相對人是否願意配合改期者,經確認雙方意願後,即可更改調解日期,惟改期日程仍需合於本會行政作業時間,並限於3日前先以電話通知本會並再補傳申請書始完成申請手續以避免受罰。 本會傳真電話 (03)3371893 |
撤回申請 若申請人已與對造人和解,或認為已無爭議,或其他原因,不需召開調解會議,可於調解會議召開3日前撤回調解申請。
撤回申請的方式可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服務櫃檯辦理,或下載撤回申請書後傳真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03)3328121。 |
調解成功的小訣竅申請:
如爭議內容較為單純為工資、加班費、資遣費、預告工資、休假等,建議選擇「獨任調解人」 (受委託民間法人團體),20日內即結案較為快速,以節省雙方勞力、時間、費用。 調解準備: 蒐集證據,做好準備! 勞資爭議案件具有專業性及特殊性,建議最好預先蒐集好「工作交辦資料」、「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匯存入個人銀行存摺紀錄」、「出勤紀錄」、「勞工保險加退保紀錄」、「勞工退休金提繳資料」、「line通聯紀錄」、「電話或簡訊通聯紀錄」、「電子郵件紀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警察報案三聯單」等有利事證,於出席調解會議時提出佐證,用證據來說話,俾利調解人快速釐清事實! 在調解的過程中,調解人會先讓勞資雙方各自陳述訴求之意見,再整理出「爭執」與「不爭執」的事項,最後就是針對「爭執事項」加以積極協調,因此有沒有先做好上述的功課準備就顯得很重要了。 另外,要達成調解成立,勢必雙方均要有所退讓,因此在調解以前,最好能預先設想自己可以接受的「底線」,雖然調整自己依法應有權利的訴求堅持並不合理,不過基於「少輸為贏、好聚好散、解決紛爭」的實際考量,還是可以自行斟酌一下請求標的與後續可能付出的時間和精神之成本。 雖然會走到勞資爭議調解階段雙方有可能已經撕破臉了!但在調解過程最好還是要平心靜氣地陳述自己的訴求意見,讓調解人能夠當場了解案情,才能立即發揮專長「動之以情、說之以理、論之以法」,盡力促成雙方達成共識和解息事。 確認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 會議結束後,無論成立或不成立,皆請詳加檢閱調解紀錄,包含會議時間、姓名、地址、電話、相關事實時間、金額、給付期限等,以免影響調解紀錄之法律效力! |